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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者出借股票的制度有利于抑制炒新冲动 值得继续尝试

发布日期:2023-11-22 14:38    点击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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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股金帝股份上市首日出现限售股被融券,战略投资者是否应出借限售股作为融券券源,再次引发市场争论。

  金帝股份发行价21.77元,9月1日上市首日股价最高冲至61元、收盘48.27元;数据显示,当日融券卖出量458.32万股,占流通市值的9.346%。

  投资者的融券券源,一是证券公司自己的持仓,二是证券公司从证金公司借入、这涉及转融通业务。证金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持有者借入转融通标的证券,再融出给证券公司供其客户进行融券交易;转融通业务运行模式为集中授信模式,由证金公司专门提供,形成投资者—券商—证金公司的业务模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向证金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证券。金帝股份战略配售信息显示,金帝股份资管计划1号、2号合计获配470.09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战略投资者类型为发行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被市场揣测为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证券的主体。

  现在有人认为,该资管计划通过融券做空自己,笔者认为这属于严重误解。如上所言,出借股票与融券做空股票两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出借主体是该资管计划,融券做空主体、是券商的投资者客户。而且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沪深证交所在《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目前这方面或无制度漏洞。

  有人认为,战略投资者通过转融券渠道实现变相提前减持,限售股改变了限售性质。所谓限售股,是短期内被限制不能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流通的股票,限售股包括由于IPO形成的限售股、由于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等。按字面意思,限售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限售股东是通过承诺形式放弃一定时期内的流通权。比如,在金帝股份上市公告书中,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在目前规则环境下,战略投资者承诺的“持有”、或并不包括“不出借”,“出借”并不等于“不持有”、因为借出去的股票将来还会物归原主,只要没有转移股票所有权,就满足限售要求。

  如果出借股票的战略投资者与融券做空投资者没有什么关联,股票也能如期归还,那么战略投资者的出借证券的操作,根本不可能实现提前卖出套现的效果,只是从中可以赚点融券利息。当然,如果出借股票的战略投资者与融券做空投资者存在关联,这就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至于出借股票是否改变了“限售股”的性质,各方或有不同观点、也值得理论探讨,但相关部门基于抑制新股上述初期的投机爆炒这个正面效应,允许战略投资者限售股出借,还是值得尝试的。

  9月1日融券做空金帝股份的投资者,获利可能较大,高位融券卖出、在之后交易日低位买入股票还券,就可实现套利,赚的钱从何而来,主要是当日冲动追高炒新的多头投资者。有了诸如此类案例,投资者炒新投机冲动也将削弱,这正是战略投资者出借股票所产生的作用。亏钱炒新者对此不要怨战略投资者,而应反思自己追高炒新是否理性,是否存在不顾股票内在价值盲目投机行为。

  当然,融券投资者也不一定每次都像本案幸运,如果低位融券卖空、或者多头凭借资金实力拉抬轧空,股票暴涨、融券空头不能追加担保物,就可能强制平仓、导致巨亏,融券做空赚钱最多就是股票市值、亏钱却没有上限,再加上需要支付不菲的融券利息、操作心理有一定包袱,做空成功概率或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总之,战略投资者出借股票符合目前规则,这是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有益尝试,对此有关方面不宜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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